壹、依據:
依據教育部民國109年10月07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33363B號令
貳、參加資格:
一、年滿十八歲。
二、具備協會救生員資格。
三、高中以上學歷。
叁、訓練時數:
一、訓練時數105小時。。
二、實習教學時數16小時
三、年度試講試教考核。
肆、檢定方式:
一、學科檢定:依教育部體育署所頒布之題庫為標準,以電腦或人工抽選所需題數後實施筆試,包含是非及選擇各25題,筆試檢定採百分法方式計算,70分為合格。
二、術科檢定:檢定採實作方式實施,依各考試項目標準評定。
三、試講試教:年度由各分區小組組長招集3員資深教練組成委員會實施。
伍、一般規定:
一、有下列行為者取消考試資格:
1、請人代考及代考者。
2、妨礙試場秩序、嚴重干擾測驗執行者。
3、偽造證明者。
4、考試遲到10分鐘以上者。
二、學員需自備泳衣、泳褲、泳鏡、泳帽等個人用具。
三、學員需最近三個月內由合格醫院開立之體格檢查表乙份。
四、其他相關事項。